【法官说法】楼上下水管漏水 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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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楼上下水管漏水 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024-03-29 工程案例

  楼上下水管漏水是一个生活中常见的问题,那么楼上下水管道漏水是谁的责任呢?7月21日,正阳法院审结一起楼上下水管漏水引发的侵权纠纷赔偿案,漏水业主作为其房屋的所有权人及维护管理人,对于其房屋漏水给楼下业主造成的损失,理应进行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邢某赔偿原告宋某房屋装修和财产损失共计6916元。

  原、被告系正阳县某小区上下楼邻居,原告在一楼居住,被告在二楼居住。2021年农历6月19日被告邢某房屋内进行装修后,其屋内厨房处下水管道漏水,导致污水从其房屋内渗入原告房屋屋顶及墙壁,致使原告宋某房屋内装修受损。原告发现被告房屋漏水时即通知被告家人及社区物业人员,原告及其二人到被告家中查看情况,发现漏水点系被告房屋内厨房下水管道漏水。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对涉案房屋因浸泡产生的损失做评估,正阳县人民法院委托驻马店中亚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原告房屋因漏水浸泡产生的损失做评估,2021年12月10日驻马店中亚资产评定估计事务所作出驻中亚资评报字【2021】第407号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书,评估结论为:经评定估算,委托评估的财产损失的总市场价值为4916元,原告支付评估费2000元。原、被告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此,宋某诉来本院请求解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对自己的房屋尽到管理职责,造成屋内进水并大量渗漏到原告家中,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对原告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根据检验判定的结论,原告房屋装修和财产损失在鉴定基础日(2021年12月1日)的价格为人民币4916元。虽然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损失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对应证据予以反驳,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装修和财产损失4916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6916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邢某赔偿原告宋某各项损失共计6916元。现被告已将赔偿款项全部履行完毕。

  楼上下水管漏水谁负责,如何承担相应的责任。住小区的业主,如果发生楼上漏水的现象,不但会造成损失,也会影响到楼下的居住,发生楼上漏水,首先应明确状态。一是要证明不是自己人为损坏的,如果是人为的,那就由自己负责;二是在查明造成楼上漏水属于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对楼下住户的侵害。如果对楼下房屋或房屋内设施造成损伤,楼上住户应当承担对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为了弄清情况,受损业主可请房屋的品质检验部门对漏水原因及应如何修补作出鉴定。三是要看房子是不是还在质保期内,如果房子漏水即非人为,又还在质保期内,开发商就要承担对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如果超过质保期,那么由漏水所在的区域是个人部分还是公共部分来具体分析。房屋发生渗漏时,其解决的途径有:(一)查找分析渗漏的原因;(二)确定法律关系;(三)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四)明确责任。不同的渗漏原因,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这就影响到适用法律的选择和诉讼的路径。因此,本案为进一步查明原告的损失到底由谁造成,本案承办法官多次到原、被告家中及小区走访了解情况,并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检验判定的结论,据此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可能的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犯权利的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行情报价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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